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投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伊春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伊春市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
第三条 对落地项目给予土地使用政策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外来投资企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留成部分,返还企业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环保投入。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由政府统一供地。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扶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至2亿元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地方留成部分的90%予以扶持;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扶持。
第四条 按对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性政策。对于产业项目建成投产后,达到规模企业且年地方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商贸物流限上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连续五年产业扶持,具体扶持时间为项目建成投产的第一个年度开始。
(一)对于年地方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100万元以上的限上商贸物流项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五年按地方留成的100%进行扶持,扶持资金应用于企业的环境保护、科技开发和技改扩能。
(二)对于年地方财政贡献50万元以上的森林生态旅游及康养业项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享受五年产业扶持政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五年按地方留成的100%进行扶持。
(三)对于年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法人政府专项资金奖励。
(四)对于年地方财政贡献2000万元以上的另行确定。
第五条 伊春市政府主管部门可以与知名商会、行业协会、高校等组织机构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连续三年给予受托方咨询服务费,单个项目当年咨询服务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确定咨询服务费比例。项目投产后,根据项目财政贡献率,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可连续两年给予受托方奖励性服务费。
第六条 进驻工业园区的招商项目,除享受前款相关政策外,对投资超亿元、安置就业200人以上、年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在要素配置、员工培训、贷款贴息、产业基金扶持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激励。
第七条 对于符合本政策的招商项目在员工岗位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就业见习、企业稳岗等方面按照有关政策(黑财规审〔2018〕10号、黑政规〔2018〕23号)给予补贴。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市主要领导亲自联系,并指定一名市级领导重点包扶,招商单位确定一名领导全程跟踪服务。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将由一名市级领导重点包扶,招商单位确定一名领导全程跟踪服务。
第九条 实行收费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建设期间免收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经营性收费按下限收取。
第十条 为外来投资者营造优良营商环境,若投资者举报职能部门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经查属实的,将予以严肃处理,并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十一条 伊春市本地企业新建产业项目参照本政策给予扶持,本政策由市发改委和市经合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