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新闻讯(记者吴玉玺)近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和黑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通告,自7月1日起,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六排放标准)。
同时,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对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
7月1日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办理注册登记可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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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压燃式及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而制定的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2部分。与国五标准相比,重型车国六氮氧化物和颗粒物限值分别减低77%和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