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讯(黑龙江日报全媒体记者吴玉玺)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案件移交移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全省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交移送的范围、内容、程序、案件受理等内容。
根据《暂行规定》,《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中有关自然资源、农业、水利、林业草原等领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案件或者线索。
全省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行政管理部门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有关案件或者线索进行同级移交。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发现有关案件或者线索报属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移送的涉嫌生态环境破坏违法案件及线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受理。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移送案件进行调查和审查后认定违法的案件,应当依法查处。对移送案件进行调查和审查后认定尚不构成违法的案件,应及时销案或结案。
据悉,《暂行规定》是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切实增强执法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落地见效的重要措施。实施后,五部门将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强化执法协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有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持续改善我省生态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