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黑龙江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和黑龙江省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省水库实施库长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水库管理体制机制,压实水库管理责任,巩固提升水库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功能发挥。
《通知》明确,黑龙江省名录内每座水库设置一名库长。原则上,由水库所在河流(湖泊)的市、县、乡级河(湖)长兼任库长,小(1)型及以上水库由县级及以上级别领导担任库长,小(2)型水库可由乡级领导担任库长。水库库长级别应不低于水库大坝安全政府(防汛行政)责任人级别。结合工作实际,水库库长、所在河流(湖泊)的政府河(湖)长、大坝安全政府(防汛行政)责任人可设置为同一人。
《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考虑,于2022年1月底前完成水库库长设置工作,全面建立市、县、乡三级库长体系。每座水库周边显著位置设立库长公示牌。实施库长制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体系。
《通知》还对库长负责开展水库环境治理、水污染防治、“四乱”问题整治、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等职责进行了明确,积极构建党政领导带头管理水库的新格局。(高祥 李刚)